机场使用详细说明实施安全检查的理由
航空公司实施安全检查是为了防止劫机和恐怖袭击。本文特别针对安全检查的必要性、依据法律的义务和处罚条例做说明。内容为截至2022年9月为止的信息。
1.安全检查的目的
航空公司实施安全检查,是为了提供旅客安全舒适的空中之旅。为了确保危险物品、刀枪械、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被带入机舱,安全检查是绝对必须的,而所有旅客都有接受检查的义务。
成田机场与各航空公司共同协力实施航空安全措施以维护安全,安全检查是依据航空法所实施的,请听从检查员及相关人员的指示接受检查,再次感谢您的配合。
2.依法接受安全检查的义务
接受・实施安全检查之相关法律记载
航空法第131条2之5第4项明文规定,未接受安全检查者禁止登机,也禁止进入危险物品管制区。
此外,托运行李也同样必须接受安全检查,航空公司务必在装载行李之前实施安全检查。成田机场导入了安全检查自动化的技术,所有托运行李都会接受适当的检查。
安全检查依据航空法执行条例第235条4之9及同执行条例第235条4之16的规定,由航空公司来执行。
(在危险物品管制区的规定) 第131条2之5第4项(摘录) 关于任何人都不得携带第八十六条第一项(※1)所规定的物品,和其他国土交通省令规定为防止劫机等行为而禁止携带进入危险物品管制区(※2)及机舱的物品,考量到机场等管理和营运等状况,必须接受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人员所实施的检查,否则禁止进入危险物品管制区。
(托运行李检查) 第131条2之6(摘录) 关于航空运输业者及得到第一百三十条之二规定之许可者,在旅客的手提行李中(随身携带物品和其他带入机舱内的物品除外,以下称之为“托运行李”)不得装有前条第四项的物品(仅限国土交通省令规定之易燃易爆物品),考量到机场等管理和营运等状况,必须接受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人员所实施的检查,否则该托运行李禁止装上飞机。
※1 航空法第86条规定,“飞机禁止运输国土交通省令所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坏财物的物品”。
※2 指通过安全检查后设有边防检查站、免税商店、餐厅等的出境大厅,飞机起飞前旅客所停留的区域。同时也是机场管理人员基于安全考量,为了防止劫机、恐怖袭击等劫机事件发生,禁止将刀枪械等可能用于劫机的物品携带入内的管制区。
惩罚条例相关记载
自2022年3月10日起,因航空法的修订,强化并追加了安全检查相关的处罚条例。根据航空法第149条之3及第157条之3之3的规定,以下行为可能必须接受处罚。
- 将受限物品携入机舱(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 未接受安全检查而进入危险物品管制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检查人员指示相关记载
法律也规定了接受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的指示相关规则,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否则旅客必须听从被赋予权限的保安人员或检查人员的指示。
(危害行为防范措施) 第131条之2之3 2. 机场等之设置者等的职员(仅限于机场等设置者或根据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由国土交通省令指定的其他人员,从事与防止危害行为相关的工作人员。下一项和第四项等同。),认为有必要确切实施前项所规定的措施时,为了落实该措施,可指示旅客等人采取必须的行为,或禁止妨碍实施该措施的行为。 4. 当机场等之设置者等职员依据第二项規定而有所指示時,旅客等人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务必遵从该指示。
3.关于航空安全
关于航空安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了国际规则,日本也于1953年加入了ICAO。
ICAO的会员国必须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19个附件(ANNEX)中的标准和建议。日本也制定了航空法和航空法执行条例,遵守ICAO的规定。
特别是在航空安全方面,为了符合ICAO的ANNEX 17,日本制定了“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规定了详细的安全措施。机场按照这些规则和方案,制定并实施具体且缜密的计划,坚守旅客的安全。
4.依据法规等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
- ANNEX 9 “Facilitation”
- ANNEX 17 “Security”
- ANNEX 18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航空法
- 第86条(禁止运输爆炸物等)
- 第86条之2
- 第100条(许可)
- 第131条之2之3(危害行为防范措施)
- 第131条2之6(托运行李检查)
- 第149条之3(将爆炸物等携入机舱之罪)
- 第157条之3之3(危害行为防范相关罪行)
航空法执行条例
- 第235条之4之9
- 第235条之4之16
制定航空运输爆炸物等规范之公告
- 第27条(本条例第194条第2项第4号公告规定事项附表第18)
- 防危害行为防范基本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