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使用詳細說明實施安全檢查的理由
航空公司實施安全檢查是為了防止劫機和恐怖襲擊。本文特別針對安全檢查的必要性、依據法律的義務和處罰條例做說明。內容為截至2022年9月為止的資訊。
1.安全檢查的目的
航空公司實施安全檢查,是為了提供旅客安全舒適的空中之旅。為了確保危險物品、刀槍械、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被帶入機艙,安全檢查是絕對必須的,而所有旅客都有接受檢查的義務。
成田機場與各航空公司共同協力實施航空安全措施以維護安全,安全檢查是依據航空法所實施的,請聽從檢查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查,再次感謝您的配合。
2.依法接受安全檢查的義務
接受・實施安全檢查之相關法律記載
航空法第131條2之5第4項明文規定,未接受安全檢查者禁止登機,也禁止進入危險物品管制區。
此外,託運行李也同樣必須接受安全檢查,航空公司務必在裝載行李之前實施安全檢查。成田機場導入了安全檢查自動化的技術,所有託運行李都會接受適當的檢查。
安全檢查依據航空法實施條例之第235條4之9及同實施條例第235條4之16的規定,由航空公司來執行。
(在危險物品管制區的規定) 第131條2之5第4項(摘錄) 關於任何人都不得攜帶第八十六條第一項(※1)所規定的物品,和其他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為防止劫機等行為而禁止攜帶進入危險物品管制區(※2)和機艙的物品,考量到機場等管理和營運等狀況,必須接受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的人員所實施的檢查,否則禁止進入危險物品管制區。
(託運行李檢查) 第131條2之6(摘錄) 關於航空運輸業者及得到第一百三十條之二規定之許可者,在旅客的手提行李中(隨身攜帶物品及其他帶入機艙內的物品除外,以下稱之為「託運行李」)不得裝有前條第四項的物品(僅限國土交通省令規定之易燃易爆物品),考量到機場等管理和營運等狀況,必須接受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的人員所實施的檢查,否則該託運行李禁止裝上飛機。
※1 航空法第86條規定,「飛機禁止運輸國土交通省令所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壞財物的物品」。
※2 指通過安全檢查後設有出境審查站、免稅商店、餐廳等的出境大廳,飛機起飛前旅客所停留的區域。同時也是機場管理人員基於安全考量,為防止劫機、恐怖襲擊等劫機事件發生,禁止將刀槍械等可能用於劫機的物品攜帶入內的管制區。
處罰條例相關記載
自2022年3月10日起,因航空法的修訂,強化並追加了安全檢查相關的處罰條例。根據航空法第149條之3及第157條之3之3的規定,以下行為可能必須接受處罰。
- 將受限物品攜入機艙(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
- 未接受安全檢查而進入危險物品管制區(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檢查人員指示相關記載
法律也規定了接受安全檢查時檢查人員的指示相關規則,除非有正當的理由,否則旅客必須遵從被賦予權限的保安人員或檢查人員的指示。
(危害行為防範措施) 第131條之2之3 2. 機場等之設置者等的職員(僅限於機場等設置者或根據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由國土交通省令指定的其他人員,從事與防止危害行為相關的工作人員。下一項和第四項等同。),認為有必要確切實施前項所規定的措施時,為了落實該措施,可指示旅客等人採取必須的行為,或禁止妨礙實施該措施的行為。 4. 當機場等之設置者等職員依據第二項規定而有所指示時,旅客等人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務必遵從該指示。
3.關於航空安全
關於航空安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制定了國際協定,日本也於1953年加入了ICAO。
ICAO的會員國必須遵守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19個附件(ANNEX)中的標準和建議。日本也制定了航空法和航空法實施條例,遵守ICAO的規定。
特別是在航空安全方面,為了符合ICAO的ANNEX 17,日本制定了「國家民用航空安全方案」,規定了詳細的安全措施。機場按照這些規則和方案,制定並實施具體且縝密的計劃,堅守旅客的安全。
4.依據法規等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
- ANNEX 9 “Facilitation”
- ANNEX 17 “Security”
- ANNEX 18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航空法
- 第86條(禁止運輸爆炸物等)
- 第86條之2
- 第100條(許可)
- 第131條之2之3(危害行為防範措施)
- 第131條2之6(託運行李檢查)
- 第149條之3(將爆炸物等攜入機艙之罪)
- 第157條之3之3(危害行為防範相關罪行)
航空法實施條例
- 第235條之4之9
- 第235條之4之16
制定航空運輸爆炸物等規範之公告
- 第27條(本條例第194條第2項第4號公告規定事項附表第18)
- 危害行為防範基本方針